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 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提前告知员工或支付代通知金?
案例:小光 2014年7月28日到某连锁店求职,同日面试通过,公司安排小光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7月31日参加公司组织三个全日的入职培训。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后,公司与小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2017年7月26日,公司向小光告知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其劳动合同终止。给与小光3个月经济补偿金。小光提出公司没有提前30天告知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构成违法终止,应给代通知金和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问题: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告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规定需要提前30天告知的只有两条,一个是四十条,一个是四十一条。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ー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见,只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进行经济性裁员,才需要提前告知,而且,只有四十条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才可以选择不提前告知而支付代通知金(也就是四十一条依法是不能以代通知金形式替代提前告知)。而终止劳动合同,不在上述范围内,并且根据第四十四条中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是依法解除,并且无须提前告知,劳动者依法也不能主张代通知金。该企业也没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四十六条规定支付小光3个月的赔偿金。